close

義守大學 保健救護團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79年12月09日 社員大會制定公佈全文18條

 

民國93年03月01日 社員大會修正公佈第 7 條條文

 

民國93年09月18日 社員大會修正公佈第14條條文

 

民國95年03月03日 社員大會修正公佈第 7、14 條條文

 

民國96年05月30日 社員大會修正公佈第2、8條條文

 

民國102年11月11日 社員大會修正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社團定名為「義守大學保健救護團」(以下簡稱本社團)。

第 2 條  以提供衛生教育知識及推行健康活動為本社團成立宗旨。

 

第二章  任  務

 

第 3 條  本社團任務如下:

一、支援學校各項需要支援的活動。

二、辦理正式、非正式之急救訓練。

三、各種健康保健之宣傳。

 

第三章  社  員

 

  第 4 條  凡本校在校生均可成為基本社員。

  第 5 條  凡繳交1次社費,並參加本社團對外服務2次以上的社團活動,且
           對社團有熱忱者,皆符合社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 6 條  本社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社長。

二、被選舉出任社長。

  第 7 條  本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社團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社團委任之職務。

三、支援本社團之活動。

四、繳交社費(每學期新台幣150元整)。

五、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五章  選舉社長

 

第 8 條  競選社長資格為本社團二年級以上社員,社長最多可連任一次。

第 9 條  社長選舉採普選制,由全社員以不記名投票產生之,以最高票者當

選。

第10條  若得票數相同,則重新投票一次,得票數若再相同,得由原社長於

            者中指派。

 

第六章  行政組織與職責

 

第11條  本社團設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選社長,罷免社長,   

             組織會章程之修改及重大議案之議決。

第12條  本社設顧問若干名,由社長從歷屆幹部遴選之以備社務推展諮詢。

第13條  本團採內閣制,由社長依其需要任命幹部共同處理社務。

第14條  本社團由保健救護團成員基本社員及衛保志工共同組成。

 

第一節  社長權責

第15條 任命副社長並共同任命各幹部組長,包括活動長、總務

     長、美宣長、器材長、文書長。

第16條  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負責一切社務執掌。

第17條  負責與校方及指導單位溝通及協調。

第18條  規劃學期行事曆,並草擬社團活動及活動預算,在幹部

         會議討論決議。

第19條  指揮分配各幹部活動職權,並監督各項活動執行。

第20條  每月召開例行會議,若社務繁忙,由社長另召臨時會議。

 

第二節  副社長權責

第21條  與社長共同任命各幹部組長,包括活動長、總務長、美

         宣長、器材長、文書長。

第22條  輔佐社長以利社務執行。

第23條  社長因故缺席時,代理社長之職權。

 

第三節  總務長

第24條  負責經費管理、保管社團存摺,定期更新存摺紀錄。

第25條  詳實計載按期公佈每月份之收支報表以及每個活動月報支出報表。

第26條  每日定期核對金額是否與社團帳本的數目相符。

第27條  向各單位,攜帶學生證領取補助款,並簽章已示負責。

第28條  負責收據憑證之收集及整理。

第29條  審查所提之原始憑證是否合法。

第30條  管理二聯單表格。

第31條  憑證種類及要點:

一、抬頭:義守大學

二、時間:年月日

三、統一編號:07927743

四、印章:店章(含該店之統一編號及店址)、負責人私章原

始憑證種類

五、(1)統一發票(須打學校統一編號:07927743,並在發票

上詳列貨品名稱及用途,若商品名稱為亂碼,需用原子

筆寫下細項及簽章代表負責)。

※沒打統編發票,須加蓋店家統一編號印章

(2)收據:需含店章(含該店之統一編號及店址)及負責人

私章。

第32條  社團各活動經費核銷由總務長負責。

第33條  兩聯式單(包括押金單、洽談單、預支單、請款單),第

         一聯由申請人保管,第二聯由社團存根。

第34條  社員及各幹部若需請款購買活動所需用品者方法有二:

一、    活動總召及總務長皆同意。

(1)     購買前三天前向總務長領取預支單填寫。

(2)     購買後三天內,憑學校統編的發票向總務長領取請款單填寫。

第35條  社員及各幹部若需要向社團申請押金款,向學校申請借

         用器材,須經活動總召及總務長同意才可申請押金款。

(1)     在申請押金款三天前,向總務長領取器材押金單填寫。

(2)     在活動結束後三天內,需攜帶第一聯押金單,向總務長核對後,並歸還押金。

  第36條  社員及各幹部若需向店家大量訂購餐點或商品,必須事

         先告知並獲得活動總召及總務長同意,才可向總務長領

         取洽談收據單。

第37條  填寫二聯式單,需總務長簽章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  美宣長

 第38條  設計當屆社服。

第39條  美宣用品及歸還道具管理。

第40條  宣傳單、活動道具、工作人員名牌設計,海報字體編寫。

第41條  主控場佈活動現場。

第42條  活動中任何道具清單,須由美宣長同意,才可製作。

 

第五節  器材長 

第43條  編列社團財產清冊,並列入移交資料。

第44條  保管社團一切器材之借出、借入;增購、維修。

第45條  負責向學校租借器材及場地,協助各項活動進行。

第46條  社團器材使用,必須填寫器材使用紀錄單,經器材長簽章才可出借。

 

第六節  文書長

第47條  文書長負責詳實記錄社團活動及會議紀錄,並歸檔保存。

第48條  妥善保管社內所有資料,並建立電子檔保存。

第49條  定期更新社團網站資料,告知社員社團之最新資訊。

 

第七節  活動長

第50條  負責各項活動細節方面之企劃及執行。

第51條  收集康輔活動資料並制度化成課程、活動設計單保存。

第52條  結合社團之傳統活動並推陳出新。

第53條  帶領社團活動氣氛,積極推廣社團主旨。

 

第七章  會  議

 

  第54條  社員大會每學年結束前召開乙次,經社員五分之一連署或社長依情

            況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八章  經  費

  第55條:本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費收入。

二、校方補助。

三、其他收入。

 

第九章  器材借用條例

第56條  外借器材分個人借用及團體借用兩種。

第57條  個人借用器材以不得超過3日為限,團體借用器材以不得超過一週(含例假日)為限。特殊情形則需另外申請,由器材長同意後始可外借。

第58條  器材外借時須填寫器材外借單,交給社團值班時人員。

第59條  器材外借時將會確認相關器材是否正確,一經借出,即以借出之器材清單之記載為準。

第60條  每週器材長均需清點外借之器材表,並簽名確認。

第61條  器材逾期歸還經相關人員通知後2日內(不含例假日)歸還,不與處罰,需紀錄一次,三次以上,與第七條處分相同。

第62條  器材逾期歸還經相關人員通知後2日內(不含例假日)未歸,同一團體或個人一個月內不得外借。

第63條  如有損壞,應購買新物品歸還或照價全額賠償,不能判定

時,由本社器材長決定之。

第64條  借急救箱者,需有急救證照、或由本社團指定之人員負責器材之使用與保管。

第65條  團裡或個人借用耗材類器材時,需於使用完畢後,將使用

之 耗材器材補齊。欲借用、歸還器材者,請於社團值班時間辦理借用、歸還。

第66條  借三角巾者,使用完後,需清洗玩再歸還。

第67條  其他新購入之器材於未增列相關條文前,不得外借。

第68條  新購入之器材於配發社團使用時,需在兩次例行會議時間內,決定相關條文。

第69條  當器材買進時,放置社團辦公室,活動需要用到時,填寫器材使用單,交給器材管理人,使用完後,需完好的放回該器材放置位置。

 

第十章  附  則

  第70條  本組織章程與校規牴觸時,依校規辦理之。

  第71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申請

           核准,且指導老師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sufa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